中宣辦發[20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廣播電視局,中央各主要新聞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規范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央宣傳部辦公廳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
2022年1月25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管理的意見
播音員主持人作為媒體的形象代表,是黨的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的重要力量,承擔著堅持正確導向、傳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風尚的重要職責。各級宣傳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播出機構要高度重視播音員主持人隊伍建設,堅持嚴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并重,加快建設一支具有堅定政治立場、高尚道德品質、廣博文化知識、崇高職業精神、過硬工作本領的專業人才隊伍。為進一步規范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管理,制定意見如下。
1. 聚焦政治素質培養。各級宣傳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播出機構要始終把政治素質培養作為播音員主持人隊伍建設的首要任務,教育引導播音員主持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始終牢記肩負的政治責任,堅定政治立場,增強政治敏銳性,努力做到善于從政治上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穩妥把握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
2. 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各級宣傳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播出機構要教育引導播音員主持人,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職業道德建設作為立身之本,自覺抵制名利誘惑和低俗庸俗媚俗,凈化“交際圈”“朋友圈”,始終珍惜榮譽、謙虛謹慎、愛崗敬業,塑造良好公眾形象,做德藝雙馨的新聞工作者、文藝工作者。各播出機構要規范播音員主持人言行,明確要求播音員主持人不得參加有損媒體形象、自身形象的組織和活動,不得利用職業身份和個人知名度謀取不當利益,不得在公開場合發表不當言論、做出不當舉止等,引導他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更加自覺地弘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
3. 明確審批管理要求。各播出機構要對播音員主持人參加社會活動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管理原則和審批流程。對于播音員主持人參加外單位的社會活動,各播出機構要統一管理、分類施策,實行事前報批或報備制度,嚴明有關財務規定和廉潔紀律要求。對于播音員主持人參加私人活動,各播出機構要加強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切實消除各類風險隱患。播音員主持人參與廣告代言、商業推廣、網絡帶貨等各類商業活動,須經所在播出機構批準,新聞欄目播音員主持人參加此類活動要從嚴把關。對參加各類活動時因自身言行不當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播音員主持人,視情節輕重及時給予相應處理。
4. 規范網絡信息發布。各播出機構要把播音員主持人作為加強網絡傳播、占領網絡空間的重要力量,努力把播音員主持人的線下影響力延伸到線上,不斷提升主流媒體在網絡空間的影響力、公信力。各播出機構要堅持“群眾在哪里,陣地就在哪里”,對播音員主持人通過網絡平臺開展網絡直播、文字音視頻信息發布等行為,堅持規范和發展并重,根據職務行為信息、私人信息等不同性質分別提出管理要求,教育引導他們努力熟悉網絡傳播規律、提高網絡輿情意識,走好網上群眾路線,做網絡空間正能量的傳播者。
5. 嚴格持證上崗規定。各播出機構要嚴格執行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和執業注冊制度,不得使用無執業資格證書和未按規定進行執業注冊的人員擔任播音員主持人。各播出機構不得在新聞評論類等常設節目中,使用嘉賓行使掌握話語權、引導節目進程、串聯節目等主持人職能,晚會等非常設節目以及個別專業性較強的常設節目如確需使用嘉賓主持,須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備。已取得執業資格的播音員主持人因參加社會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各播出機構要嚴格依規采取不予辦理注冊手續、調離播音主持崗位等懲戒措施。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嚴格執行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信息備案制度。
6. 加強合作節目管理。各播出機構要始終緊繃導向意識,對自制節目、非自制節目中的播音員主持人和臨時外請播音員主持人,堅持同樣的政治標準、業務標準和職業道德要求,堅決防范各類傳播風險。在播出購買、合作等非自制節目前,要嚴格審核播音員主持人持證和注冊情況,綜合考慮播音員主持人專業素質和社會形象,認真審核把關播音員主持人在節目中的言行舉止,不給有丑聞劣跡、違法失德等問題的人員提供出鏡發聲渠道。
7. 深化“四力”教育實踐。各級宣傳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播出機構要針對播音員主持人的工作特點,研究開展系統性增強“腳力、眼力、腦力、筆力”教育實踐,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文藝觀教育。各播出機構要經常性安排播音員主持人走出演播室、直播間,對每年度深入基層的時間、頻次作出明確要求,教育引導播音員主持人始終堅定人民立場、堅守人民情懷。各播出機構要組織播音員主持人多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8. 壓緊壓實管理責任。各級宣傳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播出機構要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切實擔負起播音員主持人管理責任。各播出機構要強化主體責任,做好執業資格注冊、信息發布規范、社會活動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等工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和執業注冊、變更注冊、執業資格注銷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對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的單位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9. 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各級廣播電視協會、網絡視聽協會、播音員主持人委員會和新聞界、文藝界道德委員會等行業組織,要加強對播音員主持人的思想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教育,通過發倡議書、評選表彰、樹立典型引導廣大從業者為公眾樹立好榜樣,通過對不良風氣、劣跡人員發聲譴責等形式發揮行業監督作用,推動形成良好行業風氣。
各新聞單位所屬新媒體、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等從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員,參照本意見精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