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日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
意見提出,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范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嚴格規范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方面,意見明確了不得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其中規定,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意見明確規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準,也不屬于限制范圍。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
意見同時規定,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于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并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針對實踐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問題,意見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范行為依法嚴肅處理。意見還提出,依法適當采取財產變價措施,適當增加財產變賣程序適用情形,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產重整等制度,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為推進律師全面、深入參與執行工作,最高法同時發布了關于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明確律師在促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發揮律師職能優勢,構建律師與當事人、律師與執行人員的良性互動關系,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