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公開發布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條例》制定頒布和貫徹執行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制定《條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黨內選舉制度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條例》是規范基層黨組織選舉的重要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規范完善黨內選舉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動了基層黨組織建設。目前,全國有46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廣泛分布在各領域各方面,量大面廣、層級不同、類型多樣,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隨著形勢發展變化,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挑戰,需要重新制定《條例》。根據黨中央部署,中央組織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扎實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做好《條例》制定工作。
《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是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發揚黨內民主、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規范基層黨組織選舉,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問:《條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則?
答:我們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特別是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規范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在《條例》制定過程中,著重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確政治方向。二是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嚴肅紀律要求。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對黨員的教育引導作用。四是堅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體現黨內法規的嚴密性。五是堅持貼近基層實際,增強針對性和操作性。
問:請介紹《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條例》共7章41條,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明確《條例》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等,強調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第二章“代表的產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代會代表選舉工作的有效經驗,對代表名額分配、資格條件、產生程序等作出規定。第三章“委員會的產生”,重點對不同領域、類型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的委員資格條件提出原則性要求,強調發揮上級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第四章“選舉的實施”,主要就會議條件、候選人介紹、選舉有效及有效票界定、報告得票情況等作出規定。第五章“呈報審批”,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請示、人事安排方案請示和選舉結果報批等作出規定。第六章“紀律和監督”,強調嚴肅基層黨組織選舉紀律,明確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第七章“附則”,明確解釋權歸屬等。
《條例》既深入貫徹黨中央最新精神,又積極回應基層實踐需求;既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相統一,又堅持求解思維、優解思維,提出務實管用的措施;既注意總結固化以往成熟做法,又注重發揮制度效能,充分體現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
問:請談談《條例》對代表產生是怎樣規定的?
答:選舉產生黨代會代表是做好基層黨組織選舉的基礎性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突出政治標準,嚴格代表條件,嚴格產生程序,嚴格紀律要求,確保了代表整體素質。《條例》總結實踐經驗,對代表選舉產生作出規范。在代表條件方面,強調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在名額分配方面,明確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強調合理分配代表名額,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在產生程序方面,明確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廣泛聽取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代表人選。
問:請介紹《條例》對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產生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黨的基層委員會作為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選好委員是配強班子的一項重要措施。《條例》結合加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新要求,從有利于推動本單位工作和加強集體領導出發,就委員條件和產生程序、書記和常委會產生、委員增補等作出規范。一是明確委員候選人條件,強調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同時提出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基層黨組織可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這樣既滿足班子結構要求,也體現行業領域特點。二是區分召開黨員大會和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基層委員會委員兩種情形,根據多年來基層實踐做法和工作慣例,就委員人選提出、審查、醞釀等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堅持差額選舉,明確基層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差額“不少于應選人數的20%”的底限要求,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四是貫徹黨章關于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強調基層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問:請介紹《條例》對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會議選舉是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重要環節,是選舉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條例》總結吸收各地各單位探索積累的實踐經驗,就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作出具體規定。比如,在會議條件方面,明確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在候選人介紹方面,明確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以適當方式就候選人情況,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在寫票投票方面,明確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序排列。在當選要求方面,規定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列為正式候選人,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在報告得票情況方面,堅持全面準確反映選票選項內容,反映黨員、代表選擇情況,保障黨員、代表知情權,規定報告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
問:請問《條例》如何落實和體現“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要求?
答:黨中央要求,各級黨委要加強對基層黨組織選舉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謀劃,精心組織,全程把關。《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要求,將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始終,體現在選舉工作各環節各方面。比如,在人選產生方面,規定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加強審核把關,對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基層黨委審查,對代表產生程序和資格由上屆黨委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規定由上屆委員會提出的黨總支、黨支部、黨委和紀委委員和書記、副書記人選,要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在呈報審批方面,明確規定時間內,將大會請示、人事方案請示呈報有審批權限的上級黨組織審批;明確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在紀律監督方面,明確加強對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對違反黨章和條例規定的嚴肅問責等。
問:請談談如何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
答:法規制度出臺后,關鍵在于執行。黨中央對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委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條例》落到實處。要認真抓好《條例》宣傳解讀,強化黨組織書記和黨務骨干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不斷提升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